案件经过
山东的徐女士平时就比较注重礼尚往来,同时也比较注重个人的面子问题,再加上经济条件不错,所以时不时碰到什么大事都宴请与自己有往来的朋友,摆上它十桌八桌的。
酒桌上总少不了酒,平时徐女士也常接触酒这个行当,所以每次宴请宾客都会购买些好酒,这酒直接就关乎面子问题,可不能出错啊,而这一次她准购买一批五粮液,于是她提前几天就跟一家商店说要10箱五粮液。
商店老板大喜,这可是笔大买卖呀,但是他把所有的存货都搬了出来,总共就4箱半,共27瓶,徐女士二话不说直接全要了,价格总共30000元。
徐女士让商家开收据的时候还特别交待商宁要在收据上标注好每一瓶的编号,这是徐女士一惯的做法,万一酒出现什么情况也不会出现什么扯皮的事情来。
本以为整了这一批高大上的酒上来,这面子也应有了吧,毕竟也不是多隆重的宴席,这酒怎么也能撑得住场面了,徐女士觉得这酒买得还是值的。
但是万万没想到宴席结束后有朋友私下找到徐女士,告诉她,这批酒有问题,是假酒,有懂酒的人都在私底下议论开了。
这让徐女士十分愤怒,本来是拿来撑面子的酒竟然让自己丢了脸面,她没想到商店竟然会卖给自己假酒,这胆子也太肥了吧?要知道徐女士对这个《食品安全法》还是很熟悉的,没想到这商店还敢把坏心思动到了自己的头上,这不找他讨要个说法,给他点教训还真咽不下这口气。
于是徐女士一怒之下找到了商店老板,要他按法律的相关规定,直接给自己按货款的10倍进行赔偿。
商店老板本来刚把库存给清了直接回笼了一笔款,正在高兴地清理腾出来的仓库,看徐女士来了以为又来进货呢,却看到徐女士一脸怒火,指着他就骂:“你干的好事,竟然把假酒卖给我,让我脸面丢尽了,咱废话少说,按法律来,按10倍的货价给我赔偿。”
商店老板一听,肯定不答应,他说自己开店这么多年就从来没有干过这个亏心事,怎么可能卖假酒,并质疑徐女士到底懂不懂酒?
他甚至质疑徐女士的身份,这是故意来找茬的吧?还10倍赔偿,对食品安全法蛮熟悉的呀,这是来恶意打假的吧?这是来砸场子的,可不行啊,说我卖假酒,你得拿出证据来呀!
商店老板地气还很足,面对徐女士的质问他还直接表示可以把酒带上,一起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做鉴定。
要知道徐女士也是个生意人,能私下解决当然不会选择对薄公堂,时间成本太高,但是商店老板坚决不承认自己卖了假酒,即使徐女士退了一步,要求少赔一点也不行,他甚至说徐女士这是在敲诈勒索,他可不惯着!
这可把徐女士惹怒了,她没想到这个店老板竟然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最终双方剑拔弩张闹得不可开交,当天双方并没有协商出解决方案,徐女士愤怒难当,走的时候放下狠话:“我可不会惯着你,你等着罚款吧!”
商店老板对她放下的话不屑一顾,觉得徐女士光打雷不下雨,看着徐女士骂骂咧咧地走了,还以为是徐女士在他在这里捞不着好处,作腔作势一番,只是为了找台阶下,光吓唬他而已,所以也就没放在心上。
而这一头徐女士觉得自己花了钱,还在亲友面前颜面尽失,商店老板竟然还这么嚣张,这口气她哪里咽得下去呀,这已经不仅仅是钱的问题了,面子的问题也得解决呀,要不这花花得冤枉,还得受气,这可不是自己的作风。
商店老板你不是说要证据吗?那好呀,那就拿证据来说话吧!于是她直接就向市场监督局给举报了,说这里有商店售卖假酒!市场监督局接到举报后不敢怠慢,当天就联系上了徐女士,把剩下的16瓶王粮液拿走,并作了鉴定,结果显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果然是假酒!这下商店老板没话可以说了吧?徐女士拿着鉴定报告就再次找上门来了。
这也就是十几天后的事情,商店老板都快要把这件事情给忘记了,没想到徐女士竟然又找上门来,还带了鉴定报告。
“你不是要证据吗?这就是证据,你卖的就是假酒!”徐女士把鉴定报告直接就扔到了商店老板的脸上,再次提出要求按货款的10倍进行赔偿。
哪知道商店老板看到这鉴定报告,还是不认账,他说徐女士这鉴定报告说不准就是从别的地方买了假酒拿去做鉴定,根本就不是他卖的那一批酒,这是想栽赃呀!
也就是直接拒绝赔偿咯!徐女士听了那真的怒了,也不跟他再多废话了,直接甩下一句话:“看来你是不见棺材不落泪啊,法院见!”
于是,徐女士便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购酒款30000元,同时赔偿3000000元。
于是,商店老板与徐女士开始对薄公堂,各自拿出了自己的证据证词,在法庭上斗法。
《民诉法解释》90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的责任,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的,就应当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应当围绕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徐女士其主张退一赔十的举证,要证明的内容有两点,第一需要证明所购买的酒是来自于被告方商店;第二需要证明所购买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其所购买的27瓶五粮液来自该商家;
针对第一点,事情很明确,徐女士购买所涉案批次的酒时,特意要求被告方把所购买的酒上的编码都记录在收据上,收据上也盖有被告方商店的公章,及个人签名,以上信息均与涉案五粮液编号等信息相一致,因此可以证明涉案五粮液来自商家。
第二,五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提供市监局的鉴定报告;
同时,徐女士还提交了市监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涉案的五粮液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以此来证明涉案五粮液系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按本规定,徐女士可以提出商家按三倍的价款进行赔偿,或者提出按十倍的价款进行惩罚性的赔偿(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健康,因此惩罚性赔偿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可以对不法商家起到震慑作用)
商家的辩词:
针对徐女士的证词,酒是出自自己商店里的事实他已是无从辩驳,于是他还对徐女士的消费经历作了调查,针对徐女士的举证做出了两点反驳。
第一点,商家老板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多起徐女士状告商家销售假酒的案件,因此可以断定徐女士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其目的是通过打假来谋利,其诉讼不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
第二点,无法证明涉案五粮液与做鉴定报告的五粮液具有同一性,并且所鉴定报告只能证明五粮液对商标侵权了,但并不能证明酒存在质量问题。
第二点,鉴定报告的鉴材存在瑕疵,市监局进行封存和鉴定时均没有通知商家在场,无法证明涉案五粮液与鉴定报告载明的五粮液具有同一性,无法证明出售给徐女士的五粮液存在质量问题。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以下裁断:
第一,徐女士提供的收据载明的编号和已饮用的11瓶及封存的16瓶五粮液的编号对应,可以证明涉案五粮液来源于商家,这是毫无疑问的。
第二,徐女士是否有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本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有硬性的法律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不管购买者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还是除消费者之外的主体,均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拒绝消费者进行赔偿。
因此,商店老板辩称徐女士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知假买假”,因此不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换言之,即使徐女士是“职业打假人”,但也不能排除作为消费者的主体身份,就涉案五粮液徐女士还真的就在宴席个作为宴请宾客之用了!故徐女士有权利主张赔偿。
但是商店老板提出的有关“假冒商标不代表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换言之,所涉案五粮液是假冒了五粮液的商标不假,但是假冒注册商标并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说明这酒存在威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问题。
同时,徐女士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五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因其举证不能,所以未支持其10倍赔偿的请求。
因此,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换言之,商店出售假冒商标五粮液的行为只能判定为“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定商店需要向徐女士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共计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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